-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17-0018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2-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为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进一步提高检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了《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的背景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第100号公告,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承接了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工作。《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关于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权限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运[2015]72号)明确了废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鲁运[2011]10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道路运输车辆类型划分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术支撑单位,是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绿色、高效的重要保障。因此,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管理是市维管处的重要工作,而制定《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是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起草《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的目的意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内容概括性比较强,没有明确详细的许可办理流程及许可需要审核的材料内容,而且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工作技术要求比较高。为了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有关文件起草了《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明确了许可流程、许可需审核的材料、许可监督管理责任及内容。通过实施《济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办法》可以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活动,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管理,提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三、法律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