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19-0025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0-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特征及运价体系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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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特征及运价体系的公示
信息来源: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推进我市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丰富市民个性化出行体验,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及运营成本的不同,参照国内城市经验做法,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见附件1)及《关于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见附件2),实行多层运价体系。为方便市民识别选乘,现将各种车型的特征及运价体系说明如下。

一、普通型巡游出租汽车

1.车辆特征。车身上下银灰,中间为薄荷青色。

2.运价体系。起租价9元/3公里,基础运价1.5元/公里。

二、礼宾型巡游出租汽车

1.车辆特征。车身上下银灰,中间为康福兰色。

2.运价体系。起租价12元/3公里,基础运价1.8元/公里。
    三、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1.车辆特征。绿色号牌,车身上下银灰,中间为康福兰色。

2.运价体系。起租价12元/3公里,基础运价2.2元/公里。

四、其他说明

提供特需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如无障碍车、商务车、老年人专用车等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身颜色由企业决定。

以上各车型均安装计价器、顶灯,并在右后车窗粘贴运价标签,运价结构体系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657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行为,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 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在综合考虑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决定对我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整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现有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不变,新增礼 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

1、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9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50元。
  2、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80元。 
  二、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的回空费和低速运行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将原6公里以上加收50%车公里运价的回空费,调整为按 阶梯计费的方式收费,执行以下标准:
   6公里(不含6公里)至20公里(含20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35公里)至100公里(含100公里)部分加收150%车公里运价;
   10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75%车公里运价。
   2、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 分钟每分钟加收0.40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0元。
   三、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执行原夜间费计费标准: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

四、电召服务费执行原标准:每乘次5元。
  五、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但须出具当日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六、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
  七、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首先上车的乘客 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
   八、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0元或整元。
  九、礼宾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巡游车总量的30%,具体准入标准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准入标准的车型,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外公布。
  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 行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 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一、本次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规范政策,适用于许可的 经营区域在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的巡游出租汽车。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6日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出租汽车未调整计价器前,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2

关于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收费〔2019〕371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积极引导优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按照济南市委、市政府《济南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工作部署,在综合考虑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出租汽车。

二、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起租运价三公里 12 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 2.20 元。

三、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回空费按阶梯计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如下:

6 公里(不含 6 公里)至 20 公里(含 20 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 公里(不含 20 公里)至35 公里(含 35 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 35 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25%车公里运价。

四、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其他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657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提供特需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如无障碍出租汽车、商务用车、老年人专用车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允许以电召或网约的形式提供服务,由乘客自主选择,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

六、本通知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

七、本通知自 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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