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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0-00347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18
发布机关: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JNCR-2020-0190001
标  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济交〔2020〕70号 有 效 性:

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交〔2020〕70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照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红线为准。本意见所涉及的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挖掘道路、桥梁、隧道,进行埋(架)设、维修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监控、消防等管线工程施工,勘探施工,以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按照本意见执行。高新区、章丘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济阳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及平阴县、商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部门职责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挖掘审批事项的统一实施;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年度挖掘计划,提出道路挖掘申请相关资料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以及提出现场踏勘意见。

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挖掘的日常管理,参与道路挖掘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组织挖掘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计划管理

本市挖掘道路建设工程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按照“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马路拉链”的出现。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按照“无规划不入计划”的原则申报,确保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保障施工措施等前期条件完善,保障纳入计划的项目如期实施。

(一)计划制定

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十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五年内大修养护施工等情况,编制“年度不宜挖掘道路一张图”(详见附件1),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填写《道路挖掘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2)。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报的计划,组织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并组织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家工程建设单位为计划申请主体,申请主体须对申请范围内挖掘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组织等工作承担监管、履约责任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申请范围内其他挖掘施工,各参建工程建设单位须应当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主体有争议的,由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计划调整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及挖掘建设单位需求,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之前召开一次年度计划调整会议,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把调整后计划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四、许可管理

(一)许可受理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受理的,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推送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资料审核

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审查挖掘申请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作业方案、相关设计文件、原有设施保护方案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审查挖掘申请单位提供的交通组织方案。

挖掘道路许可事项有可能影响其他单位权益的,申请单位须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有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穿越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方案。

(三)现场踏勘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各申请主体进行现场踏勘,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踏勘意见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四)许可决定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综合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及资料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变更

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事先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工程建设单位因环保应急响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照许可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前提出延期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新审核资料,满足要求的换发《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六)应急抢修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因应急抢修工程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市区两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和道路维护单位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并上报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先行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

五、修复管理

挖掘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沟槽回填及路面修复设计文件、道路施工作业方案修复道路,中心城区的道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道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一)修复标准

快速路、主次干道沥青路面道路按整车道修复,混凝土路面按整块板修复;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按整体面层进行修复;检查井井盖设置应避开行车轨迹线,符合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验收合格标准。

(二)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济南市财政专户。收费标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执行。

(三)修复施工

积极推行道路修复代建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修复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自行委托辖区当年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标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修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道路修复。

(四)工程验收

沟槽回填完成后及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交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由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及到交通安全与管理等设施需要恢复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当通知其共同参加验收。

(五)质保期限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负责道路修复工程的保修责任。

六、施工管理

经许可挖掘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与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签订挖掘管理协议。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经批准的、挖掘时间和范围,许可证编号等。

(四)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和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挖掘应实施封闭施工作业,合理设置封闭区域,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施工区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地下管线等有关单位对施工路段的现状及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进行排查,并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保护措施和方案,确保施工、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

(六)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需设置临时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符合交通设施设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七)在施工中加强对现状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保护,因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迁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不得擅自迁移。

(八)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DB3701/T 0001-2019及其他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环保规定,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施工污水,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道路排水管道;不得在道路路面上进行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污染性活动;保持路面整洁,防止扬尘、噪音和强光等污染。

(九)在主次干道挖掘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结合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区域,逐步恢复交通并采取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十)挖掘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监督管理

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管职能;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加强对挖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市城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但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未经许可擅自挖掘道路、未按许可内容施工的行为及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济交设管〔201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济南市2020年不宜挖掘道路一张图



 附件2


XXX年道路挖掘计划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所在辖区

工程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内容

是否政府投资项目

占挖道路

占挖起点

占挖终点

所在车道

占挖宽度

占挖长度

占挖深度

施工工艺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计划工期

申请原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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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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