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0-00167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8-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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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笔录
信息来源: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立法听证会笔录

 

会议名称:《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会议时间:2020年7月18日上午9:30—12:00

会议地点: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401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大家早上好!

欢迎各位参加《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我是今天听证会的主持人: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欣,本次立法听证会由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有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媒体及律师代表、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代表等。市交通局参会人员有副局长罗卫东同志,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崔冰同志、党总支书记于超同志,第二客运服务中心主任杨卫东同志,崔冰、于超两位同志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本次听证会有四项议程:

1.宣读听证纪律

2.通报此次《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情况

3.听证陈述人陈述

4.自由发表意见、辩论及回应

现在,我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第一项议程,由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为了维护会场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请听证会参加人员注意以下事项,并自觉遵守。  

一、请全体与会人员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会场内禁止吸烟,不要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行为。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震动状态,不得在会场接听手机。

二、听证代表请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逐个发言。

三、听证代表发言时请先开启座位麦克风,初次发言作简要自我介绍,再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发言。

四、为保证每位听证代表的发言机会均等,每位听证代表在陈述环节的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重点突出观点,在辩论环节的发言尽量简练,留给其他代表发言机会。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会议结束时,每位听证代表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五、发言时请讲普通话。讲普通话确有困难的,可以讲方言。

六、除会议工作人员发放听证会有关材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现场发放各类材料。

七、在会议期间,媒体不得进行现场采访、播报等行为。

八、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对严重违纪者,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下面进行第二项: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罗卫东副局长通报此次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罗卫东:首先感谢大家今天放弃周末休息的时间参加听证会,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下面我就《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做简要说明。

第一,本次条例修改的必要性。我市现行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2006330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和驾驶员营运行为、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空的变化,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是从时间上来看,现行的条例已经实行了近15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出现,我市和国内其他城市一样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目前行政管理和规范市场的要求。二是从空间上来看,我市的行政区划发生了巨大变化,莱芜与济南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现有的条例覆盖范围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及行业管理的需要。为此,今年市人大将修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列入年度审议类立法计划,也就是说今年条例要修订出台。

第二,简要说明我们前期已开展的工作。一是全面收集资料,深入了解行业诉求。我们收集查阅了涉及客运出租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近年来各地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资料汇编;我局还会同市司法局一起收集从业者的意见建议,相继召开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及网约车企业、驾驶员座谈会,并深入到相关企业实地调研。二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527日,我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发布调查问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三是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交流,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6月份以来,我局邀请省市主流媒体领导对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座谈,并且征求市了直部门及各区县的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议。四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73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天我们召开听证会,也是再次征求意见的过程。

第三,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改内容。此次条例修改,我们考虑一是从条例的适用范围、许可体系、管理架构、业态融合等方面着手,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顶层设计,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行业市、区(县)两级多部门行业管理体系和制度框架;二是在经营区域、驾驶员准入、运价管控、突出市场机制等方面力求取得突破;三是在规范网约车发展、夯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驾驶与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条例修改,破解目前行业面临的深层次、制度性难题,引领行业未来发展。

此次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我们就是本着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敞开大门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由于出租汽车行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出行获得感、幸福感,行业利益主体众多、诉求不一致甚至有冲突,我们尽可能保障各方的权益,制定社会公众、出租车乘客、驾驶员及行业从业者等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及规则,寻求最大公约数。

最后,恳请大家继续关心、关注、支持、帮助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发展、安全、改革及稳定等各项工作,真正把客运出租打造成城市流动的风景线,成为文明出行的名片。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罗卫东副局长!

下面进行第三项:由陈述人陈述。

乘客代表刘先生:

一、第三条应改为“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

二、第六条网约车与巡游车不对等竞争。

三、第七条取消“鼓励”、“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四、第二十九条应修改“经营者应不断更新理念”,观念正确不需要修改。

五、第三十三条,取消“或者经营合同”,满足企业集约化、公司化方式需求。

乘客代表王先生:

一、高中学历的更新也是为了适应社会条件下学历层次不断提高的要求,此项举措非常有必要,但要根据近些年国家教育水平的大数据,科学的选择一个界限,达到一个比较平衡的角度,既不能让老司机寒了心失去工作的机会,也要借此机会提升出租车司机行列的基本素质。草案中“高中学历”一词表述还不够清楚,高中分为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希望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对此项表述进行完善。

二、要定期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心理测试,建立预警机制,了解司机心理动向,把握好心理健康问题司机的详细去向,及时复核或者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对于心理健康严重的司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杜绝发生一些危险事件。

钢城区驾驶员代表石先生:

一、请相关部门领导体察民情,确认和考虑莱芜区、钢城区出租汽车拥有量严重超标准的事实情况(比章丘、长清、济阳、平阴、商河五个县区总和,还多五百多辆)。认真考虑在调配网络预约出租车进入莱芜区、钢城区市场的可行性。建议相关部门引进网络预约平台,接入莱芜区钢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调控巡游出租汽车转型,给巡游出租汽车更有力的发展空间,让其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结合莱芜区、钢城区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为车主的事实,恳请济南市交通局给予莱芜区钢城区1600辆出租汽车颁发经营权证明。

三、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3条(运价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建议结合莱芜区、钢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实行阶梯价格,保持起租价不变,对五公里以上价格微调,提高空时里程费。等待时长调整为0—3分钟一元,三分钟以后每三分钟一元。

四、第二十三条(从业条件):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符合条件第六款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建议删除此条款。

五、服务保障,建议建立综合服务机制,长久有效的落实到责任人,并建立监督机制。

六、第五十三条(投诉处理):乘客与驾驶员因收费或者服务发生争议时,处理期间车辆停止运营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建议受理乘客投诉前,要求乘客缴纳保证金,以免事后给驾驶员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

七、第五十六条(举报奖励):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举报人应配合执法机关举证、查处,处罚到位后,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是否包括“拼车”、“黑滴滴”?具体奖励数额标准是多少?具体到哪个部门进行举报受理?

巡游车企业代表杨女士:

一、第一章第六条增加:网络预约出租车总量不应超过主城区巡游车总量的20%),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第二章第十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托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配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新增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权持有人在取得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或者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如遇特殊情况,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顺延申请。第(四)项修改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主要及以上责任事故、严重失信、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七、第二十条修改增加第(四)项体现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车型标准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而使用年限距首次登记之日达到8年强制报废。

九、第二十三条根据年龄段、城市发展考虑,分情况对待。

十、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考核合格,由市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十一、第三十条 修改为:政府指导价。

十二、第三十四条 增加运营车辆执行巡游出租车车辆年度审验标准(前五年一年一审,五年后半年一审)。

十三、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改为 在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或显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张贴有关标识。

十四、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改为 不得在路口、人行道、公交车站以及其它禁停路段内拦车,公交站牌即停即走。

十五、第四十一条【可拒付车费情形】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按实际运送里程或双方协商支付车费。

十六、第四十四条【候车区设置】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场站运营单位应在机场、车站及其它客流集散地,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向巡游出租汽车开放使用。

十七、第四十五条【停靠点设置】公安机关应当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主次干道、公共卫生间、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附近适当区域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及停车位,允许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

十八、第四章第五十三条【投诉处理】乘客投诉应提供所乘车辆的车牌号码、发票等信息,同时说明联系方式,对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实的投诉不予支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部门投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远程调取车载信息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通过技术手段无法查清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要求驾驶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协助调查乘客投诉事项的,应当在三日内(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十九、第五十四条【服务考核】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机关,作为新增车辆经营权配置、经营权延续和动态调整的依据。

二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退出运营的车辆,未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缴销运营证件,清除运营车辆的标识,拆除运营设施的;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托管、改制以及变更地址等事项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三)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或已取得但未注册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运营的。

二十一、第六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罚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代表范先生: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网约车应该和出租车一样,也应该享受公平的政策;出租车可以做广告(led显示屏),增加盈利,而网约车为何不能!出租车可以有明显的标识,也有顶灯。网约车什么标识也不让贴,这样乘客怎么才能知道坐的网约车是合规的网约车呢?

二、网约车公司取得济南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如果区县营运能否改为备案制,政府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减少成本。

三、实行平台双罚制,罚司机也要罚平台。

巡游车驾驶员代表张先生:

一、认为“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不合理,应该取消。

二、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建议改革教育和培训模式,取消集中学习、集中考试,采取指定时间内驾驶员自主进行网上学习、预约网上学习模式。

三、第三十一条“经营区域”,建议不同经营区域的车辆颜色、顶灯设置和运价要有明显的区别。

巡游车行业职业经理人代表李先生:

一、第十条 应改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托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

二、第十二条改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三、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经营权持有者在取得经营权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经营或者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如遇特殊情况经经营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期限可以顺延”。

四、第十四条第四款:建议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改为“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及以上事故”。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改为:取得初中及以上学历”。

五、第三十条《运价管理》“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我们认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不应实行政府定价,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允许行业进行上下浮动。建议一、在雨雪天气、节假日适当上浮运价(以20%为上限),这样既能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提高出车率,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还能增加驾驶员的收入。建议二、逐步实行服务质量与运价挂钩,这样可以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意识。

个体出租代表胡先生:

一、出租汽车行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能被《道路运输许可证》所替代。

二、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地位。

三、建议增加一条对个体工商户的保护条款,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为经济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营业执照中注册的名称。

人大代表马先生:

一、第三条根据交通部第58号令,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第六条应明确网约车数量不应超过主城区巡游车总量的50%。

三、第八条 建议规定驾驶员有交通部指定的编号的从业资格证。

四、第十条 改为“或报备”。

五、第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新增车辆经营权。

六、第十四条增加例外情形。

七、第十五条的规定与鼓励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相矛盾。

八、第十七条第(五)款 增加“车内监控视频要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权益不准随意往外传播”。

九、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服务机构必须在本市,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十、网约车标准要高于巡游车车辆标准。

十一、第二十二条 建议强制报废而非“退出网约车经营”。

十二、建议出租车驾驶员年龄放宽到65岁。

十三、删除“高中学历”要求。

十四、第三十条中应明确网约车价格要高于巡游车。

十五、法律责任应更加严厉严苛。

网约车平台公司代表汲先生:

一、关于运力计划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并提出调整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二、关于统一市场管理、统一经营区域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统一市场管理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第十六条:“从事巡游出租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车辆运营许可:(六)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二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车辆运营许可:(四)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均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第三十一条经营区域的修改建议

1.将第一款规定的“我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的行政区域即为其经营区域。”修改为:“我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下辖的10个市辖区和2个县为统一经营区域。”

2.建议删除第二款:“地理位置毗邻、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在统筹运力投放计划、统一运价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共享经营区域。”的规定。

三、关于数据传输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第十九条(二)中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第三十三条(五):“实时、准确、完整将经营者、车辆、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资料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的规定。

四、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条件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第二十条:“(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加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修改后的表述为:“(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国家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建议将第二十条:“(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15日车内监控的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中关于车内监控设备存储时长修改为3日。

五、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三)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规定。

(二)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六)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规定。

六、关于运价管理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第三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中“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

七、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交通枢纽、站点候客、揽客;”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内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八、建议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有关车辆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以根据计程与计价设备、交通监控视频、汽车行驶记录仪、车内监控视频、车载终端、卫星定位系统记录采集的资料和网约车运营数据等,直接认定违法事实,但另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事实的除外。”

九、建议删除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落实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的规定。

十、建议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驾驶未取得车辆运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的规定或者参考北京市的做法。

十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新增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制定网约车车辆分类管理措施。”或类似表述。

出租协会代表付先生:

一、第十条 改为“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第十一条 将“采取……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改为“采取………配置巡游新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第十二条改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第十四条【车辆经营权收回情形】第三条的意见。建议这一条改为“经营权持有者在取得经营权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经营或者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如遇特殊情况经经营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期限可以顺延”

五、对14条第4款的意见,建议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五)项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依法纳税修改为: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七、第二十条【网约车车辆条件】建议增加第(四)项,增加后为:(四)车型标准显著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八、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经营期限】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距首次登记之日达到8年强制报废。

九、关于对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建议。建议修改为取得初中及以上学历”。

十、第三十条【运价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建议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激发市场活力。

媒体代表柴女士:

一、完善严格的驾驶员准入标准。针对滴滴顺丰平台安全事件,建议对驾驶员上岗标准更加严格。尤其是对网约车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应该有一个严格和细化。

二、建议对乘客的维权更加明确、快捷的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

三、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网约车与出租车要有明显的标识,加以区分。

律师代表樊先生:

一、从合法性来看,《条例》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从合理性来看,《条例》体现了以乘客为本,又兼顾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切实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坚持了改革创新,设定了经营权动态调整机制和经营权流转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网约车驾驶员代表牛先生: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高中以上学历”的要求。

二、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公安不应该介入营运,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处罚过重,影响就业和社会稳定。

长清区出租车行业代表李女士:

建议对第五条和第三十条进行依法依规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四统一”的要求,建议把长清区出租车与市内五区形成一个整体布局,充分考虑现实发展需要和民生需求,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保障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章丘区出租车行业代表李先生:

一、在运价管理方面应统一管理,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市区运价执行。

二、加强网约车管理,与巡游车一样进行总量控制,建议属地管理,不能跨区域经营。

三、放宽驾驶员学历要求

四、建议不光长清,章丘济阳等八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

五、明确规定网约车与巡游车网上接单一视同仁。

济阳区出租行业代表欧先生:

与其它陈述人观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陈述。

莱芜区巡游出租公司代表孟先生:

一、第十三条 经营权变更主体怎么变更,变更后政府批给出租车公司的现有经营许可证怎么办?条例没有明确说明。

二、建议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莱芜区、钢城区的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钢城区巡游出租公司代表李先生:

一、钢城区黑车太多导致合法出租车无法经营,建议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运营车辆。莱芜钢城出租车已经饱和,不能再增加网约车。

二、删除“高中以上学历”条款。

三、要一视同仁,莱芜钢城要纳入济南区域管理;若两区运营怎么管和如何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莱芜区巡游出租公司代表宋先生:

一、第七条“鼓励措施”修改为“实施措施”。

二、第四章中建议增加“建立长期有效的执法队伍,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拼车及各种黑车的非法运营,对查扣的黑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起到打击震慑的作用。”

三、莱芜区、钢城区客运出租运力处于饱和状态,不宜发展网约车。

听证人崔冰:关于听证陈述人所陈述的有关问题,我做以下说明:

一、区县与主城区纳入同一个经营区域的问题,首先出租汽车行业是为驻地群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区域问题也应与运价制定、行业审批、行业管理等职权相对等,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可参照北京、上海、青岛等地的做法,不一定划区后出租汽车就应当交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关于原莱芜区域运力过剩的问题,建议巡游车行业开阔思路,拥抱互联网,转型升级。

三、管理部门首先要维护公众利益,满足乘客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其次是行业驾驶员和经营者的权益。

主持人:谢谢以上陈述人的精彩陈述!下面进行第四项,自由发表意见、辩论及回应。

刚才各位陈述人按照规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建议,经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是否应该具备高中学历。

2、出租汽车(含巡游和网约))运价制度。

3、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前是否明确为“新增”。

4、第十四条车辆经营权回收的部分条件。

5、实施网约车分类管理,兼职驾驶员不办理车证。

6、将网约车到期退出运营改为强制报废。

7、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托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为“报备”。

下面,听证陈述人就上述焦点问题但不限于上述问题进行自由发布意见、辩论,旁听人员也可举手发言

旁听人张先生:个别平台持续为不合规车辆派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个别平台在为巡游车派单时涉嫌不公平对待各类车辆,有偏袒其平台自有车辆的嫌疑;为什么不能彻底清理不合规车辆、为什么不能下架其APP;在疫情防控期间,巡游车严格执行政府防控措施,为什么网约车什么也没做,在正规车无单可接的背景下还为不合规车辆派单。

听证陈述人汲先生回应:滴滴平台是根据用户的选择派单,用户选择巡游车时会给巡游车派单,同时平台为巡游车派单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涉嫌歧视,同等对待。疫情期滴滴平台也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消毒操作,还为车辆安装了隔离膜,疫情期间网约车受损失也非常惨重。

听证旁听人连先生:行业从根本上讲是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尊重历史,尊重上位法,目前网约车平台没有体现尊重法律的意思。建议网约车价格应明显高于巡游车,对出租汽车实行一年一审,对于黑“网约车”进行按次数处罚,同时吊销许可2年内不得申请。

主持人:在大家的鼎力支持下,这次听证会已经顺利完成了大部分议程,参加今天听证会陈述的各位代表都表现出较高的个人素养和专业水平,能够秉持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理性表达诉求,我们对此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各位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经常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最后请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会议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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