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3-0070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行政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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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9 |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无违法所得,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2.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10 | 1.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或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2.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4、27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990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6、7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5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8、9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9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0、11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6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994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2、13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7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88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4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8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8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6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8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8、19、21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4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20、22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1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3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25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2 | 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6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1、32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3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3700000218590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3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4 | 对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7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4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5 | 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4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5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6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2 | 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7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50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2 | 1.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超期检测不满1个月主动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且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2.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3个月且主动补审。 3.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25 | 首次不罚。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0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802 | 1.对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等,经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通过退费、道歉等方式取得乘客谅解。 2.首次不罚。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1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92 | 1.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2首次不罚。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侯客的,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99 | 首次不罚。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26、127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3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896 |
首次不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或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4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877 | |||
25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902 | 主动配合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9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说服教育 |
2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2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5项 | 说服教育 |
3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7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为初次违法的: 1.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在旅客运输途中初次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不满3名的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3.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但未增收包车费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从事县内或县际客运班线经营的、招揽不满3名的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4.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5.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车客运或定线旅游客运经营不满3天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不满30天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项 | 说服教育 |
4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25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 | 说服教育 |
5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138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为初次违法的: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3、154、155、156、157、158、159、160项 | 说服教育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3700000218724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
2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3700000218136 | |||
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98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
4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3700000218769 | |||
5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71 | |||
6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15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9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2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840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已完工或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质量监督)第4项 | |
3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87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且为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质量监督)第8项 | 行政约谈 |
4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590 |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3项 | 行政约谈 |
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600 | 车辆超限率在200%以上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0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6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24 | 1.长期从事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之一并形成规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具有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2、3、4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7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7 | 长期从事下列行为之一,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1.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长期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2.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3.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从事高速公路或省际(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的、招揽10名以上的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并途中甩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车客运或定线旅游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 7.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90天以上的; 8.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9.具有暴力抗法等恶劣情节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项 | 行政约谈 |
8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21 | 1.使用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的。 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9、39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9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136 | 1.长期从事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之一并形成规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具有暴力抗法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35、36、37项 | |
1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25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1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2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超期维护和检测3个月以上的; 2.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客货运经营者因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28、29、30、43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2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9 | 1.长期从事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之一形成规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具有暴力抗法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4、45、46、47项 | |
1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44 |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暴力抗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2.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3.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4.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0、51、52、53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57 | 1.拒不改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4项 | 行政约谈 |
1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19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76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6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72 | 有下列情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9.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41、142、143、144、146、147、148、149、150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7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71 |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证件超过有效期12个月以上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3个月以上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1、152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8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138 | 从事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五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3、154、155、156、157、158、159、160项 | 行政约谈 |
19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92 | 从事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2.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61、162、163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20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8715 | 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四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1)证件超过有效期12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3个月以上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64、165、166项 | 典型案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