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3-00767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评价结果
-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日期: 2023-12-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评价报告
- 发文字号:
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济司发〔2020〕8号)文件要求,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委托济南市工程咨询院对《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展了政策评价工作,形成此报告。
第一章 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1 评估目的
全面论证《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保《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合法有效。
1.2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1、决策名称
《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决策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3、决策起草单位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4、决策主要内容
(1)总则。主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2)经营许可。规定了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资料;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及撤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对车辆经营权的管理作了规定。
(3)运营服务。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区域;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运营规定及需要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
(4)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需要履行的监管职责及措施。
(5)附则。确定了《细则》施行的有效期。
5、起草过程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自2022年10月启动《细则》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相关城市在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座谈、调研、实地考察、发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发展情况,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细则》。
1.3 评估过程
1.3.1 评估方案制定
1、评估方案
(1)成立评估工作组
根据《细则》的具体特点,评估单位选取本单位社会学、信访维稳、宏观经济、统计学、产业发展、法律等相关专业技术骨干组建项目工作组。
(2)组建专家组
结合《细则》特点及性质,从省、市专家库中定向随机抽取7名专家(专家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学、信访维稳、宏观经济、统计学、产业发展、法律),组建专家咨询组;经专家组讨论,推选出专家组组长。
(3)资料清单沟通
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发送所需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细则》、部门反馈意见、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公众反馈意见、相关会议记录及照片)。
(4)意见汇总分析
对公众参与收集的公众意见以及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针对《细则》回收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从《细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证。
(5)提出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过程,汇总形成《细则》的最终评估结论。
2、调查对象
(1)相关政府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3)社会公众。
1.3.2 工作开展
1、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向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行政审批局发送了《关于对<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2023年3月23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济南市出租汽车协会、部分巡游车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3、2023年4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对〈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4、专家意见
针对《细则》主要内容,结合前期调查结果,向咨询专家组进行了汇报,各专家在评估单位前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分析认为,《细则》的制定合法合规,符合济南当今的社会发展,《细则》的内容合理可行。
第二章 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2.1 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和流动的名片,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城市形象、营商环境。当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经营权固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驾驶员拒载、绕道、多收费等顽疾屡禁不止,影响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进一步解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管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亟需颁布《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1、本细则是依法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需要。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进一步解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管理等问题。本细则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所以本细则出台十分必要。
2、本细则是贯彻落实好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市级地方政府职能职责,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由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完善和落实。在上位法、《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通过本细则,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3、本细则是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因此,本细则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相关流程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4、外地立法为制定本细则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全国已有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无锡市、马鞍山市、潍坊市等市制定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上述规章为我市制定本细则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2.2 文件制定的依据
2.2.1 上位法支撑
1、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4)《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相关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章明确了巡游出租车改革的相关规定,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要求。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为本细则的编制提供了上位支撑。
2.2.2 外省市经验借鉴
根据调查情况,目前全国已有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无锡市、马鞍山等市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政府规章。其中,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政府规章《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政府规章《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自2022年12月27日起实施;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政府规则《无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延续和车辆更新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2022年1月29日发布了《马鞍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上文件的出台为《细则》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了宝贵经验。
2.2.3 省内经验借鉴
根据调查情况,2021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潍坊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发布了《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上文件的出台为《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了宝贵经验。
2.3 文件出台时机、执行效果和产生的影响
1、出台时机
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进一步解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管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出台《细则》十分必要。
2、执行效果
《细则》的制定可以有效改善当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经营权固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可以明显杜绝驾驶员拒载、绕道、多收费等情况的发生,可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产生的影响
《细则》的制定为济南市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服务管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引导巡游出租车行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品牌建设。
第三章 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3.1 评估结论
《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合法合规,制定过程中学习借鉴了相关城市在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广泛听取了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意见,《细则》的内容符合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发展情况,可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有效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建议继续推进本决策。
3.2 对策建议
1、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对制定《细则》的行业背景、制定原则、内容、意义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巡游出租行业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理性、客观地认识政策,响应政策,减少实施推行力度和负面影响。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控制,尤其是网络舆情的监测,对出现的负面信息,及时控制,依法处理。
2、密切关注动态,维护行业稳定。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出租车行业协会、巡游出租车企业召开驾驶员座谈会等形式,多方面多渠道学习《细则》规定,密切关注动态发展,维护行业稳定。
3、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出租车经营的合法权益。
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出租车营运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坏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事件的,要依法打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