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3-00055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02-03 发布日期: 2023-02-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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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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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听证会

会议时间:2023年2月1日下午14:00—16:00

会议地点: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A303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听证会!我是今天听证会的主持人: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处处长王磊,本次立法听证会由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有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媒体及律师代表、轨道交通行业从业人员代表等。市交通局参会人员有副局长罗卫东,办公室副主任刘欣,轨道交通处副处长王旭英,政策法规处胡文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史明刚;轨道交通集团参会人员有《轨道交通条例》立法专班相关负责同志。

本次听证会有项议程:

1.听证陈述人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名单;

2.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

3.通报此次《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起草情况;

4.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

5.自由发表意见、辩论及回应。

现在,我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第一项议程,听证陈述人(轨道交通处张诗蔚同志担任)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听证代表、旁听人名单

项议程,由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为了维护会场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请听证会参加人员注意以下事项,并自觉遵守。  

一、请全体与会人员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会场内禁止吸烟,不要随意走动,不得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行为。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震动状态,不得在会场接听手机。

二、听证代表请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逐个发言。

三、听证代表初次发言作简要自我介绍,再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发言。

四、为保证每位听证代表的发言机会均等,每位听证代表在陈述环节的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重点突出观点,在辩论环节的发言尽量简练,留给其他代表发言机会。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会议结束时,每位听证代表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五、发言时尽量请讲普通话。

六、除会议工作人员发放听证会有关材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现场发放各类材料。

七、在会议期间,媒体不得进行现场采访等行为。

八、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对严重违纪者,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下面进行第项:请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罗卫东副局长通报此次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罗卫东:首先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听证会,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下面我就《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起草情况做简要说明。

一、本次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已运营3条线路,运营里程84.1公里,运营时限已超过3年,二期规划6条线路、有轨电车项目正在加快建设,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3km。济南轨道交通的开通对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增强城市功能品质、拓展省会发展空间、提升省会辐射带动能力,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济南市发布的轨道交通的管理规章主要为《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法律条文已不能适应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大、资金需求大、监管压力大等难题愈发凸显,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地铁保护等相关工作,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现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二、前期已开展的工作。一是《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20、2021、2022连续三年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为立法计划中的调研类项目,在此期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轨道交通集团对全国30余个地铁城市相关轨道交通条例进行梳理与研究,对比分析各地铁城市条例异同点,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完成《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条例立项论证报告、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表等的撰写编制工作。二是2019年10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相关单位先后赴上海、广州、杭州、南京、成都、郑州等地铁城市调研条例立法、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三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财经工作室组织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集团对接交流,深入探讨立法相关情况,并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研究。四是为持续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编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济南轨道交通集团于2022年3、4月份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建议稿相关内容,轨道交通集团内部召开立法专题推进会,汇总整理了各部门、子公司立法意见建议。五是2022年10月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轨道交通集团组织成立立法推进工作专班,制定专班推进工作计划时间表,邀请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定期召开专班例会,邀请人大专业人员培训立法流程。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材料,申请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六是2022年10-12月份,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轨道交通集团及专业律师分章节由相应专业人员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3次。七是20231月份,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对条例的编制起草提出诸多宝贵建议。今天我们召开听证会,也是再次征求意见的过程。

三、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主要内容。一是关于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问题。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条例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建设方、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为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时期易出现的规划、建设纠纷明确了解决流程。二是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等运营管理事宜的主体。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如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时刻与运行状况、票价制定、票务管理、影响安全的乘客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三是关于保护区管理问题。此次立法,对我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管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行业多部门管理体系,对轨道线路保护区设置、特殊批准程序、保护区建设活动管理、保护区巡查、沿线区县人民政府保护区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四是关于安全与应急管理问题。此次立法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各自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隐患排查制度与监督检查、禁带物品与安全检查、大客流处置、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处置、人身伤害事故处置等,高度体现了安全第一、服务为本的基本原则。

此次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我们就是本着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敞开大门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由于轨道交通行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出行便捷,我们会尽可能保障各方的权益,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最后,恳请大家继续关心、关注、支持、帮助我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现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罗卫东副局长!

下面进行第项:由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

高校教师代表刘先生:

保护区管理这是必须的,保护区之外要注意降低地下水、岩体爆破开挖等。在保护区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若因降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降深过大(超过年变幅),存在引起轨道交道结构变形、开裂的潜在风险,这种情况还比较多。济南西客站片区建设时曾因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基坑群降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5~8m。目前济南起步区大规模建设也存在这个潜在风险。此外,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岩体中开挖建筑基坑、隧道会越来越多,当采用爆破方式开挖时,在控制保护区范围外的爆破,也可能对轨道交通结构及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上述两种潜在风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在施工前书面征求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必要时组织安全评估。

律师代表代先生:

1.根据其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经验,尤其后续运营期,由于高昂的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的公益性票价几乎不可能做到盈亏平衡,长期亏损势必引起服务水平降低、安全运营风险增加的问题。请问济南市对轨道交通运营收支严重不平衡有什么破解方案?

2.目前济南市仅有三条线路正在运行,尚未形成轨道交通网,轨道交通的综合利用率不是非常高,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工具互补的作用。请问济南市在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工具的接驳有什么考虑?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牛女士:

   1.第三十四条:建议将“损害”“可能损害”“损坏”等用词统一表述,使条文内容更加协调一致。

2.第五十七条: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增加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与前文规定的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致。

媒体代表李先生:

目前电动车不允许进站,能否考虑在条例中规定使用电动轮椅的乘客可以进站乘车?

媒体代表梁女士:

目前地铁是不能携带宠物进站的,为什么?是否可以考虑宠物在有专用携带器具的情况下(如专用笼子等)进站。

乘客代表赵先生:

1.运营场所管理,建议赋予经营单位一定权限的执法权,比如对伪造票据、违反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2.保护区管理,建议赋予经营单位特定的执法权,比如发现侵害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的不安全行为,经营单位有权利责令其停工,并对涉嫌违法的车辆工具等的扣押权利。

房地产企业代表申先生:

1、建议后续正式条例发布后,出具详细《条例》条款解读;

2、针对第十“具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一体化设计条件的,应整体设计,相互融合。”建议补充电力环网柜,箱变,电信设施等市政设施,并充分考虑对地铁周边其他建筑的影响。

研究院代表隋先生:

第四十六条 【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管理规定】,建议增加安全评估和专项监测单位需要经过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内容

设计院代表王女士: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议将文中 “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施工单位代表吴先生:

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给出管线出现突发事件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处置措施。

施工单位代表赵先生:

第十五条【周边整体设计】中规定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建议对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设施位于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济南市政协委员代表王先生:

1.在设计、规划、建设轨道交通时注意泉水保护。

2.对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严格处罚,并依法在相关媒体宣传发布。

3.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在演练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主持人:谢谢以上听证代表的精彩陈述!下面进行第项,自由发表意见、辩论及回应。

刚才各位听证代表按照规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建议,经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建设方面。各位比较关注对泉水的保护,如何提高轨道交通成网运行的效率,对轨道交通整体设计,综合开发等提出很好建议。

2.运营管理方面。大家都比较关注运营的盈亏问题,如何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如何确保运营安全及保持运营良好秩序、整洁卫生等。

3.保护区管理方面。相关人员比较关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及批准程序,地铁周边施工或既有管线等对地铁运营安全影响的处理措施,保护区管理执法权问题等。

4.安全管理方面。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较好建议,提出严格处罚破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及如何平衡携带物方便与乘车安全问题等。

下面,听证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但不限于上述问题进行自由发布意见、辩论,旁听人员也可举手发言。

济南市政协委员代表王先生:

建议在条例中补充乘客的投诉渠道以及针对投诉问题的处置流程。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部分处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请问这种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牛女士:

济南地铁配备了许多无障碍设施,如车厢内残疾人轮椅专用区、无障碍电梯等。条例中未体现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及保护的规定,建议补充。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为什么关于保护区管理的处罚数额远大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

乘客代表赵先生:

部分车站出入口仅有上行扶梯,无下行扶梯,有特殊需要的乘客进站乘车时不方便,建议在设计时进行考虑。

媒体代表李先生:

车站内导向标识仅有出口信息,车站周围详细信息只能去车站两侧广告灯箱位置,不方便。

主持人:请条例立法专班对提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回复。

主持人:在大家的大力支持下,这次听证会已经顺利完成了大部分议程,参加今天听证会的各位代表都表现出较高的个人素养和专业水平,能够秉持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理性表达诉求,我们对此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各位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经常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最后请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会议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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