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3-0056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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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按照新的法规、文件规定,原《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出租车行业全面整顿和常态化监管执法服务工作实际,需要修改完善。
二、决策依据
《考核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从2022年底启动《考核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期间,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业监管难点、痛点,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借鉴相关城市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对《考核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2023年4月21日,我局将《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通过局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又先后向济南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及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征求了意见。截至5月23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涉及到网约车总量控制、巡游车指标增加和网约车价格等方面,因这些意见建议和《考核办法》内容不相关,未予采纳。5月27日,修改后的《考核办法》通过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核。
四、出台目的
制定《考核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重要举措
一是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二是考核方式和周期。本办法规定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用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多项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资料集中评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电话抽查相结合等多种考核方式进行。
三是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本办法规定了考核的具体内容、指标及计算方法。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最高为10分。
四是考核结果运用。本办法完善了质量信誉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延期注册。
五是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
六、新老政策修订
为强化质量信誉考核指挥棒作用,与2018年版《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超过50%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核减10%的车辆经营权指标”。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核减其整改年度应延续经营权指标的30%”修改为“考核等级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核减其10%的车辆经营权指标”。增加了“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有超过50%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收回全部车辆经营权指标”。增加了企业和驾驶员考核为B级的情形。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增加了“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网约车运输证核发业务,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出租专班
具体联系人:任晓美
咨询电话:0531-62356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