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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对《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3-06-09  18:08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14日至5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约车细则”)、《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巡游车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065条(含重复内容)。意见内容主要涉及网约车和巡游车经营区域、聚合平台监管、网约车总量管控、巡游车在网约车平台接单等。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网约车细则意见采纳情况

(一)主要采纳意见及说明

1.关于修改第十九条对驾驶员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目的限制规定的意见

意见已采纳。删除“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有关内容。

2.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修改为“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接入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在聚合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均取得相应许可,并承担相应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意见部分采纳。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做相应修改。

3.关于“应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给非法网约车和异地营运的网约车派单,并制定有对平台和驾驶员的处罚标准(例:3千元或者5千元)”的意见

意见部分采纳。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网约车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载明的经营区域内运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网约车平台相关违法行为已有相应处罚规定。

(二)未采纳意见及说明

1.关于网约车经营区域修改为济南市的意见

意见未采纳。《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根据目前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需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网约车和巡游车发展规模,并对本辖区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监管,暂不宜统一经营区域。

2.第十条建议增加“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意见未采纳。根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3.关于“第二十五条应明确规定,网约车的运价不得低于出租车的运价,避免形成不正当竞争;应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的运价应当高于巡游出租车运价的30一50%”的意见

意见未采纳。《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4.关于有经营许可的平台给非法网约车派单的应取消经营许可的意见

意见未采纳。《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具体规定。

    (三)其他意见及说明

对反映网约车平台违法违规行为、低价促销、平台抽成等意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对网约车总量管控、莱芜区钢城区不宜发展网约车等意见建议,因本细则不涉及网约车具体规划,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网约车和巡游车发展规模,另行研究。

二、巡游车细则意见采纳情况

    (一)主要采纳意见及说明

1.关于将第五条中的“或者”修改为“以及”的意见

意见已采纳。已做相应修改。

2.关于在第十四条增加关于许可机关逾期未作许可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的意见

意见已采纳。已做相应修改。

(二)未采纳意见及说明

1.第四条规定“鼓励巡游车行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品牌建设。”,建议增加“平台化”发展方向

意见未采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同时,巡游车细则第二十一条已涉及相关内容,“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平台开展合作或者自建网约平台,实现巡游车的持续发展。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巡游车驾驶员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平台经营者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意见采纳。是否收费为双方协议内容。

3.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车以政府定价为计价标准,不得用任何其它形式做为定价方式。巡游车严禁线上接单。

意见未采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指出,“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4.第十二条,现无法律规定对于经营权持有人获取经营许可在车辆数量的要求。不能为获取经营许可提高门槛;不能人为的设置获取道路经营许可来提高加入的门槛

意见未采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巡游车细则第十二条,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除了成立企业法人,还可以有其它选择。

5.关于全市统一营运区域的意见

意见未采纳。《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根据目前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需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网约车和巡游车发展规模,并对本辖区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监管,暂不宜统一经营区域。

(三)其他意见及说明

对制定莱芜区、钢城区巡游车公司转换流程,推行95128热线等意见建议,为具体操作方面的内容,市交通运输局将另行研究。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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