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6-6177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3-02 发布日期: 2026-03-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决策依据

《裁量基准》严格遵循“于法有据、上下衔接”的原则,主要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3〕7号)以及《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实际进行制定。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行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制定前评估与合法性审查,严格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制定过程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三、出台目的

制定《裁量基准》,核心在于规范客运出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保障各方权益,提升行业治理与服务水平。具体目的包括:

1.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裁量权合法合规行使。统一全市客运出租汽车领域行政处罚办案标准,确保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罚”,提升行政执法严肃性与公信力。

2.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清晰界定不同违规情形的处罚标准,引导经营者与驾驶员自觉守法,减少违规运营行为,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新老业态融合健康发展。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行为边界与预期,避免不合理处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提升行业治理效能与服务质量。明确裁量标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推动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落地,提升行业治理精准度。以规范执法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改善行业整体形象。

4.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共治。《裁量基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交通运输执法制度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便公众了解与监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提升社会对执法工作的认同度。

四、重要举措

《裁量基准》聚焦“全事项覆盖、全要素明确、全场景适配”的目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裁量权:

(一)全事项梳理,实现处罚标准“无遗漏”

共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项,全面覆盖《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逐项列明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具体处罚标准,确保执法标准统一、全覆盖。

(二)分情形参照,确保上下政策“有效衔接”

采取“直接参照+补充细化”的双轨模式:对省裁量基准中已明确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标准的18项违法行为,直接沿用,保持全省统一执法尺度;对省裁量基准未覆盖的15项违法行为,结合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特点、执法实践经验及类似条款制定逻辑,补充细化裁量标准,填补执法空白。

(三)分阶次裁量,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科学设定多个裁量阶次。例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对多次违法、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缩空间定区间,避免裁量“随意性”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将宽泛区间细化为若干具体档次。例如,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定处罚区间是“5000-10000元”,《裁量基准》将其进一步细化为“5000-6000元(较轻)”“6000-8000元(一般)”“8000-10000元(较重)”“10000(严重)”四个档次,确保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相匹配。

(五)量化指标提效率,解决执法“实操难题”

针对执法过程中“判定难、取证杂”的痛点,尽可能将裁量指标量化、具象化,降低执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例如,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以“90日”“6个月”“12个月”为节点划分违法程度,并设置兜底条款,既为执法工作提供清晰量化依据,又能灵活应对特殊情形。

五、行政执法事项

(一)执行范围

适用于《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适用本《裁量基准》,本《裁量基准》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二)执行程序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结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处罚依据,参照本《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行标准

本《裁量基准》根据不同的情节及后果,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时参照《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进行裁量。

(四)施行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六、执行上级政策

2024年8月1日,《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颁布实施,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提供了裁量依据。由于《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属地方性法规,未包含在省级裁量基准制定范围内,导致相应裁量依据缺失。本《裁量基准》在参照省级裁量基准基础上,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原则性处罚规定细化成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有效弥补了地方性法规裁量依据不足的问题,既保持了与省级裁量基准的衔接统一,又解决了地方性法规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具体联系人:李霄泉

咨询电话:0531-62356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