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6-0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6-01-05 发布日期: 2026-0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标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鲁交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鲁交发〔2024〕5号)《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济政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以及相关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价格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组织拟定全市公路工程造价工作配套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等工作;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工程补充定额编制等工作;
(五)参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功能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工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监管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全国统一造价依据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性造价依据。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要求、施工工艺、建设条件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合理选择参照相关地方标准或专业计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执行相应行业的造价依据。
第十条 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调查采集、分析和发布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全国统一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和本省补充性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绿色环保、智慧建设等目标,结合地形、地貌以及与水利工程、铁路交叉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造价控制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三)组织咨询、设计等单位开展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后阶段造价对比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与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审批)单位;
(四)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制定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定期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采取预控措施,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绿色环保和运营养护需要,调查分析材料价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倡导标准化设计和降本增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涉及敏感点的方案优化工作,结合全寿命周期费用,加强技术经济比选,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前后阶段的同口径造价对比,进行工程造价指标及造价变化原因对比分析,确保造价文件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及重(较)大设计变更等的预控。
公路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的,应当由勘察设计牵头单位统一协调,确定造价文件编制原则和依据、材料及设备价格、取费标准等,完成设计成果整理或者设计文件(含造价)汇编,参编单位对各自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准确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查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审查的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对其审核、咨询的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拟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执业要求、执业范围和继续教育等按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估算指标。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二)初步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三)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量支付规则、价差调整方式、新增项目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等计量计价事项;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公路工程项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等情况,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二)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应当包含详细的编制说明;
(三)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应当承担的风险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对设计变更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虚报工程量,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单价。
发生设计变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确认,合理确定变更费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办理时限,并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造成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文件应当由原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认定,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总体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的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成效及体会,以及上级单位对本项目造价管理或者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评价情况等,并纳入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造价监督工作,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造价监督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