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6-6204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10-26 发布日期: 2026-10-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自201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乘车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线网规模扩大和客流持续增长,低运量线路的开通,电子烟使用、电子设备外放、使用滑板车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同时,上位法《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已出台,现行守则在禁止饮食范围、特殊乘客界定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
为统一全市各制式轨道交通乘车管理标准,明晰乘客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回应市民对乘车安全、车厢文明、票务管理等方面诉求,规范轨道交通客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营,修订出台本《守则》。
二、决策依据
依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一是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压实运营安全管理责任,补齐安全管控短板,防范站台侵限、违禁品进站等各类安全风险,平衡保障乘客出行权益与运营单位管理权责,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是统一多制式客运管理标准。破解不同线路执行尺度不一问题,细化文明乘车约束条款,引导市民文明乘车,营造安全、有序、安静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是健全票务投诉处置机制。完善票务违规惩戒、退票办理等规则,补齐制度短板,持续提升客运服务规范化水平。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明确守则适用于出入口、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全部轨道交通区域,覆盖各类制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予以公示,推动守则公开透明。
(二)规范票务管理相关规则。明确乘客乘车须持有效乘车凭证或有效支付方式,并接受票务查验,对超站、付费区超时等情形的补票规则、优惠乘车凭证使用要求作出规定,列明无票、无效票、冒用及伪造票证的处置措施;明确单程票使用、退票以及轨道交通故障停运后的退票办理要求。
(三)明确安检及物品携带要求。规定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不得进站乘车。乘客应当配合安检,拒绝安检、携带禁限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进站乘车,对强行进站、携带危险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四)细化文明乘车秩序要求。对自动扶梯使用、站台候车、上下车厢、车厢内礼让、列车到站下车等乘车行为作出规范;明确学龄前儿童、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群体应当由专人陪护乘车。
(五)列明禁止行为和应急处置规定。规定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各类禁止行为;明确突发事件、客流激增等情形下,运营单位可实施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乘客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六)明确违规处置、投诉及施行要求。规定运营单位劝阻制止违规行为、追责设施损坏的相关权责,衔接上位法规的处罚条款;明确乘客投诉渠道、7个工作日反馈的办理时限。
五、执行上级政策
严格落实《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中乘客行为管理、票务查验、安全检查、客运服务、投诉处理等制度要求,结合济南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将上位规章要求细化操作标准,保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政策衔接安排
本次修订属于原有守则的优化完善,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无缝衔接。新规正式实施前,原有乘客守则继续有效;新规施行当日起,全市所有轨道交通线路统一执行新版本条款,不再执行旧版规定。运营单位提前通过车站广播、站内公告、线上公众号等渠道提前公示新规内容,做好市民宣传引导,避免政策切换引发争议。
(二)新旧条款主要差异
一是完善票务规则,规范处置流程。顺应多元化支付发展趋势,扩大有效乘车凭证范围,将移动支付等方式纳入合规乘车渠道,适配市民无现金出行习惯。针对冒用优惠乘车证件问题增设监管措施,运营单位可依规收回证件,并将违规信息推送至优待资格认定机关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用约束。同步优化故障退票机制,调整退票核算标准,明确乘客可在10日内办理退票或票卡信息更新,进一步保障乘客权益,提升票务处置实操性。
二是细化禁止条款,守牢安全文明底线。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乘车问题,整合扩充禁止行为清单。明确车站、车厢内禁烟范围包含电子烟,新增禁止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滑板及滑板鞋进站乘车等要求。强化站台安全管控,严禁在安全线与站台边缘之间逗留、放置物品,禁止将头、手及物品伸出护栏,防范侵限风险。同时扩充不文明行为清单,明确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以及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
三是优化特殊乘客条款,彰显人文关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特殊乘客陪同乘车要求,精准界定需成人陪同的对象范围,限定为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保障特殊群体出行安全。
四是健全投诉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新增投诉办理时限规定,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把服务承诺转化为刚性要求,持续提升轨道交通客运服务规范化水平。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处
咨询电话:0531-6235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