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18-0016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18-11-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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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交通委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现将关于我市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之一,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重点城市。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且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势头,特别是近5年来,我市每年新增机动车均超过20万辆,受此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对济南PM2.5的“贡献率”已从2013年的15%提高到20%以上。据环保部门统计,我市每年约有6-8万辆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需要通过维修来解决排放超标的问题。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和造成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对于减少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在用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形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是抗击雾霾污染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提出了“打好治霾攻坚战”的任务目标,并在《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中要求“全面推行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在《2018 年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实施方案》中将“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作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也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但至今还没有针对建立实施I/M制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上位法和规范细则的缺失使得I/M制度的实施及后续监管工作缺乏依据,在尚未制定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当前迫切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明晰的指导性文件对I/M制度实施的组织架构与责任监督等规范细则予以明确,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合理合规。

二、起草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 》(济政字〔2016〕56号)、《2018 年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实施方案》(济大气指发〔2018〕1 号)以及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在我市建立实施I/M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专题调研,学习借鉴了南京市、西安市等地在I/M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在此这些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制度》初稿。之后又征求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道路运输企业、私家车主代表的意见,并且通过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对《制度》又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制度》分为五大部分:

(一)指导思想。明确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从统筹推进工作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加强尾气治理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市建立实施I/M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我市实际,明确了我市建立实施I/M制度的任务目标。

(四)工作内容。明确了建立实施I/M制度和建立规范业务流程的工作内容。经与环保部门多次座谈协商,我们制定完善了I/M制度的业务流程,初步实现了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的闭环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排放检验超标机动车所有人的义务。

(五)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宣贯培训、构建联动机制四个方面举措,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五、相关说明

I/M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和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的有效衔接,以及交通、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的齐心协力、共同监管下才能实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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