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18-0008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18-11-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JNCR-2018-0190003
  • 标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交〔2018〕110 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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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质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2日



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实施I/M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统筹推进I/M制度实施。

(二)加强协作,部门共治。交通、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多部门联动、共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四)重视共享,提高效率。逐步开发建立I/M 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实现车辆检验、维修数据的共享,强化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经排放检验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到具有资质能力的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治理,然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尽快形成机动车排放检验、超标车辆维修治理的闭环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实施I/M 制度

I/M制度是指对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等,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限期维修,保持在用机动车生命周期内自身排放控制能力,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机动车排放合格;机动车排放不合格的,其所有人应按照规定修复,并检验合格。

(二)建立规范业务流程

凡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检验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进行维修。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托修人凭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复检。对于排放检验超标的机动车,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维修、复检。机动车排放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把建立实施I/M 制度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制定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资质审核标准,推进M 站标识统一化,建立完善M 站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公示、发布M站信息;制定I/M制度业务流程及机动车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日常监管,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结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日常工作,对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和投诉多的M 站要重点监管,对只收费不维护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发布;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和曾经违规作业的维修企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及维修地监督抽测工作,协助环保、公安等部门做好机动车联合路检工作;按职责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检验超标或拒不维修复检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环保部门:按职责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济南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系统功能,组织做好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监督抽测及联合路检工作;及时做好联网运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I/M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确保I/M 制度能够按照业务流程顺利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对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测中发现的、逾期未通过复检上路行驶的排放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经维修后仍排放超标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联合路检工作,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冒黑烟等上路行驶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的列入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按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资质认定、日常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开展宣贯培训。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 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为制度建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组织召开I/M 制度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对交通部门工作人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应开展分批次的专项培训,重点对I/M 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培训,提高人员节能减排意识、业务工作能力,确保I/M 制度顺利有效实施。

(四)构建联动机制。各级环保、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站M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I/M 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快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维护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数据的信息共享并动态更新。要建立机动车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护信息追溯反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随机抽检抽查,追溯倒查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原因,建立执法信息抄告制度,确保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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