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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1-00402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关: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190002
标  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交建设〔2021〕6 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交建设〔2021〕6 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行业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设立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城市道路行业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八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认定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填写告知承诺书,自行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市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核实,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经2次退回仍不改正的,相关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三条  优良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建筑市场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录入管理平台。市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经2次退回仍不改正的,相关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市双公示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等方式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录入或者审核通过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

建筑市场主体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进行投诉,其中异议申请可以在管理平台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经核实发现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作出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经公示确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将被推送至市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

第十七条 各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对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依托管理平台,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一次性扣分超过10分的实时调整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60分。在管理平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入总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的部分乘以0.2计入总分,此项加分不大于10分(此项加分可修复扣分部分,但不适用于一次性扣分超过10分的情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主要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其中诚信守法类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为B级,一般失信类为C级,严重失信类为D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AA级:信用评价得分为85(含)分以上的;

AA级:信用评价得分为70(含)-85分之间的;

A级:信用评价得分为60(含)-70分之间的;

B级:信用评价得分50(含)-60分之间的;

C级: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不含)以下的;

D级:严格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不再参与其他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注册不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可提供企业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企业注册地的信用评价情况确定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相应等级起始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按A级(基础分)计算;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准;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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