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1-0039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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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道路行业建设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信用管理已成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面。为加快推进城市道路行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行业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作为城市道路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自2021年1月份开始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并于2021年4月,起草完成《济南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15日到5月20日分别两次征询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市交通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6月10日召开企业调研座谈会,会上进一步征求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意见。截止2020年6月15日,经过两次意见征求,共收到建议20条,经认真研究后,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
在7月5日召开的第35次党组(扩大)会议上,局党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听取了关于该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管理办法》,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议确定:1.城市道路建设处会同政策法规处,主动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等部门沟通衔接,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出台。2.认真研究国务院关于设立“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制度的新政策新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信用评价与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信用评价主体和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信用信息分类。包括基本信息要求、优良行为信息认定、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构成。
三是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规定了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和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申请要求。
五是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评分制度和信用等级划分,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依法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市场各方主体进行投标限制。
六是监督管理。各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级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七是附则。明确了施行有效期, 该文件于2021年9月底公布, 2021年 11月 1 日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31日,制定形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