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072/2024-0067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城市公交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7号)要求,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程序规范、安全高效、严格审核、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其中:
1.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
2.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每辆车最高补贴4.2万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中心城区由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各区县由申请人运营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各区县要严格城市公交车范围界定,原则上不得与截至2024年7月8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农村客运车辆重复。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新购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均应为“公交客运”。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部分更换不予补贴),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五条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六条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原则,根据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科学指导各城市公交企业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长类型,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第三条规定)提交补贴资金申请(附件1、2、3)及佐证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申请人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申请人应提供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付款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公告参数截图等信息与佐证材料。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申请人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付款凭证、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由申请人提供,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八条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附件4)并加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通过交通运输部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区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填写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并将汇总表纸质版、电子件(Excel格式)、初审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材料一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人提报的申报材料及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补正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30日。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向市财政局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并同步将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和市级各单位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及佐证材料。各区县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用翻新动力电池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区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