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90072/2025-00463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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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5年济南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交〔2025〕40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2025年济南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交〔2025〕40号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运管〔2025〕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5年济南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的条件:
(1)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中提前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的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车辆注册地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泉惠企”平台(https://www.quanhuiqi.cn/index.html)进行线上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按申请需求以“一车一档”标准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补贴资金收款票据(票据应是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需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补贴资金收款票据(票据应是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生产厂家开具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补贴资金收款票据(票据应是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区县审核
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商务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及时开展联合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各区县(功能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地号牌报废或更新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或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或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审核。各区县(功能区)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不分先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三)市级复核
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公安、商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审核材料按照本文件补贴标准进行资金核算,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和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补贴资金收款票据(票据应是税务局开具的电子发票)于每周一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成立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在收到区县(功能区)报送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组织集中复核,复核通过的,按要求发放补贴资金,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区县(功能区)。
(四)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后,向市财政局提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信息确认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程序拨付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置。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金监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按照4:6比例共担,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执行中,统筹用好各级支持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实施期内,资金用完即止。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设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商务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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