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无违法所得,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2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恢复原状;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4、5、6、7、8、9、10、11、12、13、14、16、35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3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2.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4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8、19、20、21、22、25、27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5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31、32、33、34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的;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超期检测不满1个月主动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且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8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9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0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 |||
11 | 对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处罚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通过退费、道歉等方式取得乘客谅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2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3 | 对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拒绝运送乘客的处罚 | |||
14 | 对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的处罚 | |||
15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侯客的处罚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20、121、124、125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7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26、127项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8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3. 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19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
20 | 对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的处罚 | 1.主动配合检查;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容缺执法,说服教育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说服教育 |
2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5项 | 说服教育 |
3 |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1.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初次违法的;2. 在旅客运输途中初次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不满3名的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3.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但未增收包车费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从事县内或县际客运班线经营的、招揽不满3名的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4. 初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5.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车客运或定线旅游客运经营不满3天的;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不满30天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项 | 说服教育 |
4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 | 说服教育 |
5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3、154、155、156、157、158、159、160项 | 说服教育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
2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3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5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
7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1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2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已完工或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2.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质量监督)第4、8项 | 行政约谈 |
3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车辆超限率在200%以上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0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4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0项 | 行政约谈 |
5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长期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形成规模的;2.具有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2、3、4、35、36、37、44、45、46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6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76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7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经营的处罚 | 1.使用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的;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9、39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8 |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1.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长期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旅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2.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从事高速公路或省际(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的、招揽10名以上的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3.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并途中甩客的;4.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者将旅客移交无经营资质的车辆运输的;5.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车客运或定线旅游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90天以上的;7.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8.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项 | 行政约谈 |
9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1.超期维护和检测3个月以上的;2.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客货运经营者因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28、29、30、43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0、51、52、53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2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1.拒不改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4项 | 行政约谈 |
13 | 对违反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四次以上违法的;2.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3.证件超过有效期12个月以上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3个月以上的;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6.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64、165、166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41、142、143、144、146、147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5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2.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49、150项 | 典型案例曝光 |
16 | 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2. 证件超过有效期12个月以上的;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3个月以上的;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5.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1、152项 | 行政约谈或典型案例曝光 |
17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1.五次以上违法的;2.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53、154、155、156、157、158、159、160项 | 行政约谈 |
18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三次以上违法的;2.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161、162、163项 | 典型案例曝光 |